
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COUNCIL OF LABOR AFFAIRS, EXECUTIVE YUAN
REPUBLIC OF CHINA
您好!
有關您於102年3月12日以電子郵件函詢 擔任私人家教老 師是否合法乙節,茲說明如下:
一、依就業服務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43條規定: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,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。」,第46條第1項 規定:「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下列各款為限:一、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。二、華僑或外 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。三、下列學校教師:(一)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。(二) 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。(三)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。四、依補習 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。五、運動教練及運動員。六、宗教、藝術及演藝工作。七、商船、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 特許船舶之船員。八、海洋漁撈工作。九、家庭幫傭。十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,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。 十一、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,國內缺乏該項人才,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,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。」,第68條第1項規定:「違 反‧‧‧第43條‧‧‧規定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鍰。」,同條第3項規定:「違反第43條 規定之外國人,應即令其出國,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。」
二、依上開規定,外國人欲在我國境內工作,需經雇 主申請許可,始得在臺工作,另目前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本法第46條第1項各款為限,故 您所提擔任私人家教老 師乙節,因本會並未開放此工作項目,若您有從事私人家教老師之情事,已違反本法第43條規定,依本法第68條 規定,除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外,並應限令出國,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。
以上說明,如果您仍有疑義不明,您可電洽承辦人(姓名:洪一男;電 話:85902316)或再來信洽詢。另網站(http://www.evta.gov.tw)均有即時更新之雇主聘僱外國人相 關法令資訊,歡迎您多加利用!
隨函寄送『本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』惠請撥冗填寫,並直接以 電子郵件傳送至本會職業訓練局evta@evta.gov.tw 電子 郵件信箱即可,謝謝。
敬祝
身心健康! 快樂平安!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